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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长林与陈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林,陈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098号原告吴长林,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陈明亮,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林与被告陈明亮民借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明亮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明亮已归还原告吴长林的借款,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长林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人民陪审员  赖朝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