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长林与陈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林,陈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098号原告吴长林,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陈明亮,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林与被告陈明亮民借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明亮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明亮已归还原告吴长林的借款,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长林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人民陪审员 赖朝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