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有元五金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有元五金加工厂,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有元五金加工厂。负责人熊有元,该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法炼,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有元五金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有元五金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有元五金加工厂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