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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成军与被执行人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军,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军,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潘晓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成军与被执行人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马成军与被执行人潘晓明2017年8月7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潘晓明于2017年8月14日之前给马成军先履行50000元本金,剩余的100000元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于2017年11月15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如到期不能按时履行的话,将重新恢复执行(2016)陕0630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履行义务款的执行。当日马成军以与被执行人潘晓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马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强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黑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