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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叶兴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叶兴行,金冬斐,金洪兵,陈妹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9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万昌中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9872-2。法定代表人蒋丽英。被执行人叶兴行,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冬斐,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洪兵,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妹领,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93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兴行、金冬斐、金洪兵、陈妹领(2017)浙1081执489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兴行有坐落在温岭市横峰镇横峰村齐江路35号;横峰镇马安桥村徐家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金洪兵有坐落在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金冬斐有坐落在太平街道万昌路繁锦公寓3号楼0151号;横峰街道西洋村;横峰镇西洋村外角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兴行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峰镇横峰村齐江路35号【土地证号:温国用(1997)第G09**号】;横峰镇马安桥村徐家【土地证号:温集用(2004)第047**号】的房地产,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金洪兵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土地证号:温集用(2001)第250**号;温集用(2000)第09708号】的房地产,期限为3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金冬斐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万昌路繁锦公寓3号楼0151号【房产证号:城区147981】;横峰街道西洋村【房产证号:城区109008】;横峰镇西洋村外角【土地证号:温集用(1993)第14-20**号】的房地产,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