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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樊强;廖建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强,廖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51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樊强,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廖建美,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2010)双流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移送执行樊强、廖建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樊强、廖建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学君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