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河源市绿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绿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872号起诉人:河源市绿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叶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盛,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源市绿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河源市绿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6年7月1日第三人通过银行账户转给被告河源市康维斯通信有限公司账号为66×××83的2048180.09元劳务费属于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河源市康维斯通信有限公司返还2048180.09元劳务费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利息以2048180.0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为172047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第三人平等自愿协商,为满足第三人用工需求,自2015年5月份起至现在,由起诉人为第三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双方于2015年5月起分别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书》、《劳务派遣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劳务派遣合同》。按上述协议约定,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份的劳务费,第三人均于工资结算日的次日将劳务费通过银行账户转入起诉人指定账户。第三人转出账户信息为户名:江西联创宏声万安电子有限公司,账号17×××35;开户行: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客户收款入账通知附言注明付绿点劳务费或工资。2016年7月1日,第三人将2016年5月份的劳务费2048180.09元及税费348190.62元共计2396370.71元通过账号17×××35转至被告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的中行账户(户名:河源市康维斯通信有限公司;账号:66×××8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高新区支行)。由于被冻结劳务费账户,严重影响起诉人的正常生活及工作,工人曾以罢工形式讨要工资,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河源市绿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江西联创宏声万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向甲方所在地(即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被告河源市康维斯通信有限公司并不是合同相对方也未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管辖约定对被告河源市康维斯通信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根据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起诉人河源市绿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 亮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庆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