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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劲松、罗豪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劲松,罗豪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5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劲松,男,汉族,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坚,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豪升,男,汉族,住广东省。再审申请人黄劲松因与被申请人罗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终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劲松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黄劲松与罗豪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黄劲松向罗豪升出具的借据,其形成原因是在澳门赌外围而欠下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二审判决认定罗豪升履行了借款的实际交付属认定事实错误,罗豪升主张都是现金交付,黄劲松不予认可,其举证责任未完成。二审判决认为黄劲松未就赌债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对借贷关系的确认,以及认定黄劲松的妻子陆续向罗豪升汇款40万元是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推定涉案借款合法,不成立。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证人余某的证人证言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主动调取的证据,而且两级法院均未要求证人余某出庭作证,违反法律规定。此外,余某的证人证言也与罗豪升的陈述相互矛盾,应不予采信。综上,黄劲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黄劲松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黄劲松应否向罗豪升偿还涉案借款的问题,黄劲松对涉案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罗豪升并未实际交付款项,是澳门赌博所欠债务转化而来。对此,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黄劲松自签订涉案借据至本案二审庭审前将近两年的期间内,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者确认借据无效,还在诉前通过其妻子的账户向罗豪升偿还了40万元,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二审法院在庭审中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黄劲松如认为涉案债权债务是非法行为产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黄劲松仍然未就涉案借款为非法赌博债务向公安机关报案。罗豪升作为出借人,向法院出具了涉案借据以及陈述了现金交付的过程和资金来源,而黄劲松主张涉案借款为赌债,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黄劲松向罗豪升偿还涉案借款,并无不当。至于黄劲松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依职权向案外人余某进行调查,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黄劲松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黄劲松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劲松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劲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龚鸿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