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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果与新泰市果都镇蒋石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果,新泰市果都镇蒋石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4449号原告:刘果,男,1967年6月23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王学前,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果都镇蒋石沟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刘果与被告新泰市果都镇蒋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石沟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春,原告承建被告蒋石沟村委会办公室及变电室,工程完工后经与被告核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8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剩余工程款650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陆续兑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都以暂时无钱为由推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新泰市果都镇蒋石沟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载明:“蒋石沟村欠刘果建村委办公室及变电室工钱陆万伍仟元正(65000.00)等村委有钱时陆续兑付。蒋石沟村民委员会(章)2015.6.30号证明人:刘有为刘元菊陈兰刘明峰刘建”。原告举证意见:证明是时任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刘有为出具的。2013年新农村建设,原告承建被告办公室、危房修理、水道、变电室、卫生室等工程。建筑材料由被告提供的,原告干清工,雇了8、9个工人,干了7、8个月,共计1000多个工,每个工95元,工钱共计8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分三次共支付原告20000元,尚欠65000元工钱未付。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向现任蒋家石沟村代理支部书记高磊进行了调查,高磊在调查笔录中陈述如下:蒋家石沟村委及支部都没有建立起来,无村委会主任,无法定代表人,也无支部书记,果都镇党委鉴于这种情况,2016年11月临时任命我为村支部书记,到今年9月份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我就不再干了。对村委会欠刘果工程款一事不了解情况,我只是临时主持村支部工作,对村委会的账目不清楚。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形式完备,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原告的诉称意见、举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蒋石沟村委会办公室及变电室等工程的建设维修,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包清工,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成后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85000元,已支付20000元,下欠65000元未付,2015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及原告的陈述,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进行工程建设并于工程完成后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6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应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泰市果都镇蒋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果工程款6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金65000元,自2017年5月26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新泰市果都镇蒋石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德宝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