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范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范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514号(原告)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南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威,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原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潮州市潮安大道雅士利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卢敏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蔡甸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敏,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珊,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范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原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原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原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原告(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范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原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原告(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范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原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峥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