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刑初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经名马尔麦德,东乡族,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文盲,家住东乡族自治县。2006年2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26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派出所。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15日以张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魁才、单永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6日,经被告人马某事先电话联系,携带毒品窜至张掖市甘州区,在上秦电管站西侧玉米地,向曾与其一起服刑的吸毒人员常某贩卖毒品时,被甘州区缉毒大队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01克,毒资6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某向他人贩卖毒品10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马某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马某携带毒品窜至张掖市甘州区后,电话联系告知曾与其一起服刑的甘州区吸毒人员常某,并约定在甘州区上秦镇西侧玉米地进行毒品交易。毒品交易完成后,遂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毒品101克,毒资6万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他今天被传唤到公安局是因为和常某从一个东乡男子跟前买了6万元的毒品,毒品用天平称量验看后是100.5克。今天(2016年8月26日)上午8:40分左右,常某给他打电话说东乡人来了,常某让把他接上到南关屠宰场,见面后东乡人说带上常某去看样品。三个人由东乡人指挥着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上秦镇,下车后东乡人把他俩领到上秦供电所西侧的一块玉米地里,东乡人拿出约有一克毒品样品递给常某让他们两人尝。他们两人就在玉米地里把那一克毒品挑出约0.5克吸食,剩下的常某装上了,最后搞定每克600元。东乡人让他们把钱拿来在原地交易。钱拿上后他们又到玉米地,把6万元钱交给东乡人,东乡人便蹲在旁边的地里把毒品刨出来递给常某。他接过毒品装好准备走时被抓。常某的电话号码181XX****XX,东乡人他不认识,常某认识。他的个子高,常某个子矮。(2)证人常某证言证明:今天被传是因为在甘州区上秦镇供电所西侧的玉米地里马某的跟前买了毒品的事。他和马某是在武威监狱服刑时认识的。2016年8月14日下午4点多,他给马某打电话问他要50斤东西,马某让等几天。一直到8月20号,他又打电话问时马某让再等几天。8月23日晚上9点多,他再次给马某打电话,还给马某说有多少都可以吃下,这边钱很充足。马某说到张掖后打电话。2016年8月26日早晨8点,马某打电话让他到南环路屠宰场路口见面。他叫上李某一起去。见面后又打车到312线上秦镇供电所的一块玉米地埂边,马某从土里刨出一块塑料,里面包约1克毒品样品让他们先尝尝。马某说带了100斤,一斤600元。之后李某和马某搞价。尝了毒品后感觉可以,他将吸剩下的毒品装在口袋。马某让他们拿钱,钱拿上后在原地交易,他等在这里。他们把钱拿上来到玉米地里,把钱交给马某,马某数完一沓钱后,就在他身后地埂处用手在地里挖出一个大的白色塑料袋递给他,他查看后又递给李某。三人准备走时就被抓了。东西指海洛因,50斤就是50克,毒品交易行话一斤代表一克。刚开始联系买毒品时没有说具体的数量,直到2016年8月26日和马某见面后,马某才说100克。用天平称量时他查看了毒品的数量100.5克,他和李某尝吸剩下大约0.5克装在他的身上。毒品交易是他先给马某打电话联系的,他的电话号是181XX****XX,马某的电话一个是甘肃庆阳的号码136XXXX****,一个是兰州的号码138XXXX****。他前后和马某联系了4次,前三次联系马某用的兰州的号码,今天联系显示的庆阳的号码。样品和100.5克毒品都是白色塑料包装的。2.被告人马某供述证明:今天是因为他给两个张掖的男子贩卖毒品的事被拘传到公安局。他们叫什么名字不知道,个子矮的跟他一起坐过牢,个子高的第一次见。大概一周前,矮个子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毒品?说要100克。他当时说没有,但可以找上,之后他就想办法找。矮个子还打过几次电话问,他让矮个子不要急,等找上后联系他。昨天(2016年8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他从老家东乡把”东西”拿上到兰州,在兰州坐酒泉的夜班车,今天(2016年8月26日早晨)6点多到张掖。下车后坐出租车到甘肃省第三戒毒所附近,将随身携带的东西埋在一块玉米地。之后给和他一起坐过牢的矮个子男打电话,他已经到张掖,让在南关皮毛市场附近找他。半个小时后,他们骑摩托来。见面后矮个子问东西拿了没有,并说要尝尝。三个人坐出租车到了早上他埋东西的地方,他把样品给他们尝,然后他们说去取钱。他一直在玉米地里呆着约2个多小时,他们才拿着钱回来。矮个子把钱给他,他把东西给矮个子,刚交易完就被你们抓获了。毒品也被你们缴获。昨天来张掖时没有联系他们,他把东西找上后直接来的张掖,把东西埋下之后才联系他们的,怕提前联系不安全。和矮个子说好100克东西,价格600元/1克,总共6万。钱还没有来得及数就被你们抓了。东西是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的毒品海洛因。用天平称量的时候他看了天平的数量,除去包装净重100.5克,那一个小包样品,他们吸食后剩余的毒品用天平称量,除去包装后净重0.5克。对称量、提取检材、提取过程都看清楚了。提取时是当着他的面进行的,且有见证人在场。毒品是在老家一个认识的人跟前拿的,每克500元。这个人住哪里,叫什么名字不知道。给那两个人吸食的毒品大概有多半克多,他们吸食几口后剩下的他们装上了。”东西”指的就是毒品海洛因。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分别证明:扣押马某毒资款人民币6万元,手机一部三星黑色直板(号码136XXXX****)。从李某出扣押毒品可疑物白色塑料包裹一包;从常某处扣押毒品可疑物白色塑料包一小包;作案现场、现场缴获现金的照片;随案移交被告人马某用于联系的被扣押的手机一部。4.《过称笔录》《取样笔录》证明:在办案中心,对破获的被告人马某贩毒案,就当场缴获的毒品进行称量,从称量后的毒品中进行取样。笔录中有嫌疑人马某、见证人、过称人、监称人签字。5.《委托鉴定书》、张掖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受甘州区公安局委托,对送检毒品可疑物检验后,检验意见:均检出毒品二乙酰吗啡(海洛因)成分;甘肃省公安厅《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该案送检检材中海洛因定量分析,鉴定意见: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34.98克/100克。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6.《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马某与常某之间有联系:常某尾号8185与被告人马某尾号4211的电话自2016年8月16日联系至案发,有过14次通话记录。其中马某主叫10次,常某主叫4次。7.《辨认笔录》证明:李某、常某分别对数张年龄相仿的男性免冠正面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马某就是和常某一起服过刑,又给常某、李某贩卖毒品的人。8.《身份情况查询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均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马某,曾用名马麦藏,男,东乡族,生于1977年8月20日,住东乡族自治县达坂镇下科妥村十一社20号。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尔麦德)马某系毒品再犯、累犯;被告人马某与常某曾经一起服刑的事实:2006年2月23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尔麦德(自报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000元。服刑期间因数次减刑,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本案中证人常某于2007年6月6日因抢劫罪,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00元。10.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当日14时,在甘州区上秦镇供电所西侧玉米地内,抓获给甘州区吸毒人员常某、李某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101克。(2)《破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26日12时许,甘州区公安局缉毒大队侦查员在审查本区吸毒人员时获知:一姓马的回民男子要来张掖给其贩卖毒品。公安局当日受理此案进行初查,侦查布控。当日14时许,在上秦镇供电所西侧玉米地内,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案破。(3)《拘传证》、《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逮捕证》证明了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间。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曾经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未满两年,再置法律规定和他人身心健康于不顾,为获取非法利益,给他人贩卖毒品且数量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因同种罪曾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未达到五年,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遏制毒品犯罪蔓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和综合治理工作。案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马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8月25日止)。人民币三万元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三星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缴获的毒品101克,由扣缴单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依法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王晓萍代理审判员 姚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瀚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