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坤、马显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坤,马显光,马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马坤,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马显光,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马显红,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马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显光、马显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退还0.40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申请执行人;且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3日,本院依法联合平南镇司法所、国土所、环城派出所以及平南镇西山社区居委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按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还0.40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显光自愿负担。本院认为,(2016)桂082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