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邵春修与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修,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邵春修,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头道河子村五社,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4********。被执行人: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8号武大科技园一号楼生产楼三楼3号房。法定代表人:于鑫,公司副总经理。邵春修与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斗国科(武汉)精准定位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大学园路支行账号3202112809100034304的存款人民币529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