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中明与郭锡友、刘锡荣、泸州市明通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中明,郭锡友,刘锡荣,刘浪,泸州市明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89号之一申请人:余中明,女性,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郭锡友,女性,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锡荣,男性,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浪,男性,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市明通电器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余中明与郭锡友、刘锡荣、泸州市明通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锡荣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中段办公用房;查封刘锡荣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中段仓储用房;查封刘锡荣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中段商业用房,;查封刘锡荣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工业用房;查封刘锡荣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中段商业服务用房;查封刘锡荣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中段办公用房;查封刘锡荣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中段住宅;查封郭锡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汇金路营业房;查封郭锡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汇金路商业服务用房;查封郭锡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汇金路营业房;查封刘浪、黄雅兰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杜家街办公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大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中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