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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简阳龙凤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张正超、史文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简阳龙凤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张正超,史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街道办事处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十里坝街。法定代表人:张正超。被执行人: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板镇官堰村10社。法定代表人:吴树良。被执行人: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盘镇白塔村7社。法定代表人:庄万中。被执行人: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云龙镇千佛村5组。法定代表人:袁廷旭。被执行人:简阳龙凤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前进路394号。法定代表人:曾启炎。被执行人:四川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石养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勇。被执行人:张正超,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史文玲,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关于四川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跃华农牧有限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简阳龙凤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喜来吃食品有限公司、张正超、史文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执行本院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查封的财产处置变现时,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良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