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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卓利民与王小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利民,王小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490号原告:卓利民,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小虎,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经前章。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利民诉被告王小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利民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卓利民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