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磊与被执行人南京淘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磊,南京淘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牛磊,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淘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法定代表人刘启明。申请执行人牛磊与被执行人南京淘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宁栖劳人仲案[2016]2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南京淘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牛磊工资9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淘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经本院上门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南京淘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栖劳人仲案[2016]2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