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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丹与乌鲁木齐世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乌鲁木齐世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民初63号 原告:刘丹,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禹林,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认代理人:何小波,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世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金和大厦1607室。 法定代表人:沈平 本院在审理刘丹与乌鲁木齐世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丹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丹承担。 审 判 长  贺 斌 审 判 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