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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见文与王继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见文,王继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37号原告:张见文,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王继发,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张见文与被告王继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见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见文负担。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雅静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