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见文与王继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见文,王继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37号原告:张见文,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王继发,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张见文与被告王继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见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见文负担。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雅静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