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韶关市武江区宏亚物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宏亚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213号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宏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24号东枫花园A座首层7号铺。法定代表人:徐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维,韶关市浈江区东河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北郊十公里。法定代表人:沐清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宏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宏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韶关市武江区宏亚物资有限公司以本案诉争纠纷已和解解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武江区宏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桂全人民陪审员 郭文杰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