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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贩卖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98号罪犯王国,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将罪犯王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王国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