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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彭和胜与史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和胜,史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583号原告:彭和胜,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史浩国,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彭和胜诉被告史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