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彭和胜与史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和胜,史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583号原告:彭和胜,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史浩国,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彭和胜诉被告史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