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文明富与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富,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20号原告:文明富,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欢欢。原告文明富与被告四川蜀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文明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明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明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文明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