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德州中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其东、东营市陆陆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中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其东,东营市陆陆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25号原告德州中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庭兵,经理。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被告张其东,男,汉族,1991年7月2日生,山东省垦利县。被告东营市陆陆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海,经理。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原告德州中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其东、东营市陆陆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案。原告德州中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中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原告德州中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