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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群英与杨志昆、周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群英,杨志昆,周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617号原告:曾群英,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住惠安县,由惠安县净峰镇城前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杨志昆,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福波,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曾群英与被告杨志昆、周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