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明与杨权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新明,杨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冉新明,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杨权兴,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新明与被执行人杨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权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为临控对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其他执行条件,且至执行之日已超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