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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3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