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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民初1965号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0号3-321室。法定代表人:马晓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生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赵永红,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自由职业,住西宁市。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晓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生花,被告赵永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永红支付原告采暖费人民币1794.3元,迟延交付利息5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5日原告与德令哈路147号纺织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供暖期间的采暖费以及水、电费的代收代缴等费用,物业、水、电费收取时间为一个季度收一次,采暖费收取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0日。本小区共计住户329户,其中233户为集体供暖,96户为分户采暖,但被告至今未交纳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赵永红辩称,其未交暖气费是由于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供暖温度未达标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供暖是否达标,对此,原告向本院提交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原告提交的2016年10月15日-2017年4月15日纺织苑冬季采暖室内温度表中暖气片热度为43.7℃,虽未能证明被告赵永红家中的室内温度,但根据被告赵永红提交的照片显示未有温度低于16℃以下,且原告已实际提供了2016年-2017年采暖季的供热服务,被告赵永红应当支付采暖费,故本院对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赵永红支付采暖费1794.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暖费1794.3元;二、驳回原告青海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永红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马晓宇书记员黎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