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勇与陈世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世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592号原告:刘勇,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世水,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刘勇与被告陈世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刘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260元,由刘勇负担。审 判 长 胡月琴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人民陪审员 池继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雅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