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勇与陈世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陈世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592号原告:刘勇,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世水,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刘勇与被告陈世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刘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260元,由刘勇负担。审 判 长  胡月琴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人民陪审员  池继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雅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