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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彭开远与李阿伟、赵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4执保29号申请执行人:彭开远,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李阿伟,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赵春美,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开远申请强制执行李阿伟、赵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财保29号民事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已按民事裁定的要求进去财产保全,保全结果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款三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审 判 员  何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款三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