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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万平梅、张玉薪申请执行杨兴贵、杨兴玉、杨兴菊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平梅,张玉薪,杨兴贵,杨兴菊,杨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万平梅,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张玉薪,男,200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杨兴贵,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杨兴菊,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傣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杨兴玉,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傣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万平梅、张玉薪申请执行杨兴贵、杨兴玉、杨兴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平梅、张玉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