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彩天纸管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富江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彩天纸管有限公司,江门市富江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788号原告:江门市彩天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64542526L。法定代表人:林惠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彦,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富江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32482744-2。法定代表人:夏航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彩天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富江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富江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彩天纸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富江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彩天纸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富江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江门市彩天纸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伟宁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马立鑫书 记 员 毛阿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