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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漆雷明与徐远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雷明,徐远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735号原告:漆雷明,男,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荣,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群舜,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远平,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漆雷明与被告徐远平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漆雷明诉称,2016年11月29日,被告徐远平带领黑社会人员强行进入其私宅,要原告替薛伟还款,要不然就叫几个不三不四的人住进去闹。2016年11月30日,被告徐远平再次带人到原告处,用胶水将门锁堵死,强迫原告和其签订协议。原告被逼与其签订《协议书》。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并由被告徐远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漆雷明称被告徐远平带领社会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强迫签订《协议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漆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漆雷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金星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人民陪审员  臧东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