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566号申请人: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法定代表人:朱学远,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昌街道南冯家村南。法定代表人:冯爱英,总经理。申请人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巨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59291.6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06020500120112812017000257)。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59291.6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