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与杜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杜胜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395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港住宅小区十二幢401号房。法定代表人:阙中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胜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翔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宁 菲人民陪审员 李成霖人民陪审员 凌宜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富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