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枣庄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福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福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4523号原告:枣庄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泰和嘉园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高平,经理。被告:贾福章,男,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福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福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枣庄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福章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