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季国文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国文,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661号原告:季国文。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负责人:李月淑,经理。原告季国文诉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国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国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