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田翠翠与司一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翠翠,司一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915号原告:田翠翠,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福孚石化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助理,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司一杰,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翠翠诉被告司一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田翠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翠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翠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翠翠负担。审判员 高 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一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