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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7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夏爱国、XX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爱国,XX峰,卢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7745号申请执行人夏爱国,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XX峰,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卢春燕,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夏爱国与被执行人XX峰、卢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475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聪2015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XX峰在我市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被执行人卢春燕在农业银行莘塍支行(账号:62×××19)中有存款3000余元,被执行人卢春燕以其患有乳腺癌、该银行账户系其医保报销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决定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查询,俩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7月27日,本院将XX峰、卢春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XX峰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77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XX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