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刘雪峰、郭东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刘雪峰,郭东云,高明英,潍坊全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负责人:詹鸿翔。被告:刘雪峰。被告:郭东云。被告:高明英。被告:潍坊全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区支行诉被告刘雪峰、郭东云、高明英、潍坊全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谭 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