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某、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俊,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5-6号三层北。法定代表人:陈嘉铨。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2003X),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耕大道1111号。法定代表人:王烨,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