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497号原告:李明,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法定代表人:关保建,董事长。原告李明与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系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小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