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497号原告:李明,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法定代表人:关保建,董事长。原告李明与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系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小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