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覃志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志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3刑初3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志军,男,1970年3月6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曾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志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覃志军在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24号靓仔粥饮食店内,盗窃被害人梁某玫瑰金苹果6S手机一台及被害人甘某黑色OPPO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玫瑰金苹果6S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292元。另查明,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覃志军因盗窃、吸食毒品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2017年5月2日,被告人覃志军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被带至南宁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覃志军将涉案手机销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卢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甘某的陈述、被告人覃志军的供述、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志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志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志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覃志军退赔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九十二元。三、继续追缴黑色OPPO手机一台发还被害人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蒙伟琳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