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野与抚顺市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抚顺市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22民初684号原告:王野,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马架子矿山救护队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晓良,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王野父亲。被告:抚顺市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金友,管理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野诉被告抚顺市马架子矿区开发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野于2017年8月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贵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