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海林、涂红卫与桑植县八斗溪水轮泵电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557号原告:钟海林,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涂红卫,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红,张家界市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植县八斗溪水轮泵电站,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如林,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清,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海林、涂红卫与被告桑植县八斗溪水轮泵电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钟海林、涂红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桑植县八斗溪水轮泵电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海林、涂红卫撤回对被告桑植县八斗溪水轮泵电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林、涂红卫撤回对被告桑植县八斗溪水轮泵电站的起诉。审判员 唐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