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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056号原告:魏某,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显明审 判 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马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秀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