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056号原告:魏某,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显明审 判 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马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秀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