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字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代模与胡宝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代模,胡宝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3042号原告:宋代模,男,汉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国清,女,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胡宝志,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原告宋代模诉被告胡宝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代模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代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代模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