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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保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662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保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保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保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保现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邓州市夏集乡夏集街西铁路桥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徐保现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6.91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保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保现的户籍证明、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保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保现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保现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保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保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殿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