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端平与朱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端平,朱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民初761号原告:刘端平,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告:朱国顺,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刘端平与被告朱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端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6日,被告以开车撞到人急需医疗费为由向原告刘端平借款10000元,2016年3月20日被告以藏品参加拍卖会需报名费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承诺拍完藏品后两个月内一次性还清30000元借款(含2015的借款10000元)。然而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故意躲避迟迟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朱国顺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刘端平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二张,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国顺于2015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上述借条未载明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端平和被告朱国顺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朱国顺应偿还借款。因此,原告刘端平要求被告朱国顺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国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端平偿还借款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国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