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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奇英马志刚执行异议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异37号案外人:马奇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案外人:马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执行人:杜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李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本院执行杜康与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奇英、马志刚于年月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奇英、马志刚称,杜康与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冻结、查封了被告李文胜的财产,其中查封的位于产属我所有,为此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拍卖处分执行,依法解除马志刚名下房产的查封。案外人马奇英、马志刚提供证据有:登记在马志刚名下的房权证复印件一份、马奇英、马志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杜康与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冻结、查封了被告李文胜的财产,其中于2016年8月12日查封了被告李文胜位于的房产,该查封的房产登记在案外人马志刚名下(证号为景房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马志刚,登记时间为2016年02月06日)。本院认为,根据>、>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该房产,房产权登记在案外人马志刚名下,故应认定该房产为案外人马志刚所有,案外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属案外人马志刚所有的该查封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曹春来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洪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