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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勾和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和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勾和平,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勾和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勾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1、200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勾和平伙同康怀宁(已判刑)、马德洪(在逃)去到韶关市曲江区韶钢东区521栋309号被害人郑某的住处,以扭锁芯破门的方式入室盗窃,三人盗走人民币600余元、金戒指3枚、金项链(含吊坠)1条。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戒指、金项链价值5803元人民币。2、2009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勾和平伙同康怀宁、马德洪再次去到韶关市曲江区韶钢红旗区301栋413号被害人邓某的住处,以同样的方式入室盗窃,盗走软包装至尊红玫王香烟8包,袋鼠牌黑色男式夹克1件、麦哲伦牌黑色男式西装1件。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218元。2017年2月11日,勾和平因吸食冰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采集勾和平指纹入库比对后,比对中在被害人郑某被盗窃的住处现场提取的指纹,勾和平于2017年3月9日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勾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住宿记录、同案人康某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材料、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郑某、邓某的陈述,同案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勾和平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勾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勾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九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丘丹妮 来自